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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2024-08-29 17:27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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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一)政策法规依据

为规范湖北省行政辖区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高效生产流通使用,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湖北省数字经济促进办法》等文件精神,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等12部门联合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目的与意义

当前,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于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具有重要意义。国内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湖北省通过出台本办法,旨在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规则,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制度保障,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二、起草过程

(一)筹备启动阶段

省知识产权局组建起草小组,紧密围绕国家数据知识产权试点要求与地方数据要素市场需求,结合《湖北省数字经济促进办法》等本地政策,开展办法框架拟定工作。重点明确登记对象为“依法合规获取、经处理后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集合”,登记主体覆盖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确立“依法合规、自愿登记、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为制度构建奠定基础。

(二)多轮征求意见阶段

部门协同征求意见,围绕登记管理职责分工、程序合法性、政策衔接性等核心问题征求意见。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公告,广泛征集社会公众、企业、行业协会意见。重点回应中小企业关于降低登记成本、简化流程的诉求。

专家论证与座谈会邀请法学、数据行业及监管部门代表召开专题会议,聚焦数据集合定义、存证技术标准等专业问题。

(三)修订完善与发布实施

综合各方反馈,从程序优化、风险防控、协同机制三方面对办法进行多轮修订:明确形式审查与补正期限,压缩办理时限;增加虚假登记信用惩戒条款,强化主体责任;推动登记平台与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对接,完善部门协同机制。经合法性审查后,由省知识产权局联合12部门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第一章,共5条)

核心定位:明确制度基础与适用范围

立法目的:规范登记行为,保护主体权益,促进数据流通,支撑数字经济发展。

基本原则:确立依法合规、自愿登记、诚实信用等六大原则,兼顾安全与发展。

登记对象:限定为"依法合规获取、经处理后具有实用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未公开数据集合",强调合法性与创新性。

登记主体:涵盖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支持自行申请、委托代理或合作申请,明确委托处理数据的申请资格。

管理分工:省知识产权局统筹管理,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担具体登记及证书发放工作,构建分层管理体系。

(二)登记程序(第二章,共14条)

核心流程:构建“存证-申请-审查-公示-发证-管理”全链条规则

前置要求:数据集合需通过公证存证或区块链等可信技术存证,提升可追溯性与可信度。

申请方式:全程在线办理,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人信息、数据来源证明、算法规则说明及诚信承诺,明确电子文档形式与统一平台入口。

审查机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期10个工作日),明确九类不予登记情形(如数据来源非法、权属争议未决等)。

公示与异议:审查通过后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含申请人、数据名称、应用场景等;任何主体可实名提出异议,登记机构转送材料并依证据处理,权属争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证书管理: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电子证书,有效期3年(公共数据按授权协议期限),支持续展、变更、撤回、注销;违规登记可撤销并限制再次申请,强化证书效力与动态管理。

(三)监督管理(第三章,共5条)

核心保障:明确权责边界与风险防控

登记机构职责:建立登记档案,实施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向公众开放登记信息查询服务,保障透明度。

主体责任: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禁止虚假登记、伪造证书等行为,违规者记入信用档案;恶意异议造成损失需担责,压实各方义务。

部门协同:知识产权、数据监管等部门联合建立保护机制,拓宽证书运用场景,推动登记平台与政务、金融等平台互通,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附则(第四章,共2条)

解释主体: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确保执行标准统一。

试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年,为后续结合实践完善制度预留空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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