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55162/2022-31039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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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16 |
文 号 | 鄂知发〔2022〕23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我局制定了《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2022年8月16日
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引导和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完善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业管理体系,引进高端服务机构和人才,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做大做强知识产权服务业,推动知识产权与区内产业、科技和经济深度融合,为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服务支撑。
第三条集聚区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省知识产权局设立集聚区,并承担指导和验收工作。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集聚区具体建设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设立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具备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有保障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条件资源。
(二)集聚区产业优势明显,聚集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有较高需求。
(三)集聚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初具规模,已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20家以上,能基本保障区内对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代理、信息咨询、维权、评估、培训等各类服务需求。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申报书;
(二)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工作方案;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设立程序
(一)省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择优遴选。
(二)集聚区不设具体申报时限,原则上成熟一家,省知识产权局设立一家。
第三章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集聚区建设期限为三年,自设立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重点任务
(一)编制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的措施,营造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有利环境。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新举措,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集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人才。引进高端服务机构和人才,构建完整的服务链条,涵盖代理服务、维权援助、信息利用、战略分析、复审诉讼、商业运营等业务内容。强化品牌建设和人才培育,突出特色服务,提升综合服务能力,辐射带动周边发展。
(三)搭建知识产权全流程服务平台。整合代理、运营、维权等服务内容,打造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强化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监管,引导优质服务机构参与重大项目,促进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有机衔接和互动发展。
(四)探索建立有效的服务管理模式。聚焦区内优势产业及重点企业,挖掘知识产权服务需求,促进服务机构与创新主体之间的供求对接,激活服务市场,支撑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第十条省知识产权局对集聚区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并在人才资源、信息资源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落实配套资金,组织实施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书面报送至省知识产权局,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建设期满,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建设方案中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二)集聚区在体制、机制、管理和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支持和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工作的思路和方案。
第十三条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验收优秀的,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验收合格的,保留“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称号;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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