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报送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的函
索 引 号 | 011055162/2025-14720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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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17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省司法厅):
根据《关于报送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的通知》要求,省知识产权局依据“三定”职能和执法实际,认真梳理全年全系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现将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报送如下(详见附件)。
专此致函。
附件:湖北省知识产权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1月17日
附件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为湖北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球探足球比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湖北专利奖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处理专利侵权及其他纠纷的行政裁决,知识产权服务业、中介服务体系发展和监管,湖北专利奖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及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工作等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及行政奖励职能。
(二)行政裁决岗位设置7个,在岗6人。行政检查岗位设置12个,在岗12人。行政奖励岗位设置6个,在岗6人。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实施情况
无相关情况。
(二)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 | 合计 (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数 | 宗数 | 涉及金额(万元) | 宗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数 | ||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 0 | 0 | 25 | 94 | 0 | 0 | 0 | 0 | 0 | 0 | 2330 | 2449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三)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1.2023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湖北省知识产权系统办理专利纠纷案件2424件,其中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413件,含作出裁决决定结案的94件,行政调解结案的89件,当事人撤回案件结案的18件,办案机关撤销案件结案的9件,出具维权意见结案的2203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11件,含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权属纠纷8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1件,其他纠纷2件。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
2.2023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23年专利代理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对在我省备案的25家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执法依据:《球探足球比分》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检查、监督。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3.湖北专利奖评选5年组织一次,2023年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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