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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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上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
经过合议庭评议,法庭当庭宣判:告人李甲犯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李甲非法所得1870元,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已缴纳。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扣押的印有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箱、印版,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
此次庭审是十堰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各部门举办知识产权活动周的内容之一,主要目的是以案释法传播知识产权理念,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恶意侵犯商标权的打击力度,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部分企业家、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营商环境办公室、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部分师生参加了庭审旁听。?(吴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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